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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意见稿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
意见稿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35、5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