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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本法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调试等,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经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标记证明文件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包括设备本体、锅炉房内墙上或者操作间内,也可利用使用登记编号置于显著位置,如压力容器本体铭牌上留有标贴使用登记证编号的位置,移动式压力容器采用在罐体上喷涂使用登记编号等方式。
使用登记标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置于显著位置,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坐者),在有效期内可安全使用。这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