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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及监督管理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5-03 阅读:18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及监督管理1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持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发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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