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每台特种设备使用工况和环境差异较大,维护保养的情况也不同,有的特种设备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保持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因此,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做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做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对按照以上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资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率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