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目前锅炉(特别是工业锅炉)水质管理方面存在设备选型不合理导致制水能力不足、与当地水质不匹配问题,以及日常使用中利用率低、维护不良等问题;二是水处理作业人员方面,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不满足要求的问题;三是水质监督方面,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等原因,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锅炉结垢严重,不仅降低了锅炉效率,而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为了强化锅炉水处理及水质监督工作,本条明确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的要求,其定检程序主要为:
1、 新安装的锅炉应当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检验,投入运行后的工业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合格的,为一年一次)水汽质量检验,电站锅炉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汽质量检验。
2、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每年进行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可以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3、 有机热载体的检验周期按照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实施(一般每年检验一次,当达到安全警告指标时缩短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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