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操作证类别、发放与管理
1、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类别 |
允许操作的锅炉 |
1 |
工作压力≥3.8Mpa的蒸汽锅炉 |
2 |
工作压力<3.8Mpa,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2.8MW的热水锅炉 |
3 |
工作压力≥0.1Mpa,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2.8MW的热水锅炉 |
4 |
工作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的热水锅炉 |
2、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3、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4、 持证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5、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 按锅炉操作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 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 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5) 奖励安全生产的司炉工人。
6) 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