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最容易违反的10大条款
1、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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